國家相關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中國混凝土行業網
省級相關機構: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山東省建筑業協會網 | 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東省混凝土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文為:山東省混凝土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為:Concrete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nce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省從事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預拌砂漿、混凝土原材料及外加劑生產、施工、設備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發展國民經濟的戰略方針和山東省經濟發展規劃;堅持務實創新,促進行業交流,推進科技進步與行業發展;充分發揮政府聯系企業的橋梁紐帶作用,開展雙向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地址:濟南市無影山路29號,郵政編碼:25003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在混凝土行業及技術領域內的生產、施工、監督與監理、科研、設計、材料設備生產等方面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行業的調查研究,探討行業發展的新途徑,反映行業發展現狀,提出建議,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二)組織參觀交流,促進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機具及先進的管理經驗,推進科技進步和行業發展;
(三)開展學術交流,舉辦技術講座,促進混凝土技術水平的提高,推進行業技術創新;
(四)委托舉辦培訓班及開展繼續教育學習,促進行業素質的提高;
(五)在會員內部開展評優樹先活動,凝聚正能量,促進混凝土行業健康發展;
(六)開展技術咨詢服務,收集有關技術信息,通過協會網站傳送交流,推動行業信息化的發展;
(七)開展省際間的行業交流,促進省際、國際同行業之間的科技經濟合作與友好往來;
(八)承辦符合本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 在本地區混凝土行業及技術領域內有一定實力和影響的預拌混凝土(砂漿)和混凝土構配件生產企業、混凝土(砂漿)外加劑及其他相關建材、建筑模板、儀器、設備生產企業、混凝土科研與教學、混凝土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與檢測等單位及管理部門。
第十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是:
(一)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表蓋章;
(二)經秘書長研究通過,并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索取技術資料,或要求本協會提供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有優先在本協會主辦的刊物上或學術交流會上發表論文的權利;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努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向本協會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和其它會員資格證明文件;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注銷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期滿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協會機構設置;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協會活動計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專家。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常務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可設分支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并經會長辦公會批準,由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山東混凝土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并熱心協會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本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會長辦公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三十四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協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設監事3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監事可以對本協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協會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本協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協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協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協會開展活動、承辦本協會交辦事項的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單獨冠以 “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主要負責人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協會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協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條 本協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企業、團體、個人的資助或捐贈;
(三)政府或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有償技術咨詢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使用范圍:
(一) 日常辦公費、會務費、差旅費;
(二) 向上級協會繳納的會費;
(三) 內部資料的印刷費、郵費;
(四) 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
(五) 其他有關開支。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條 本協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刪除: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協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聯系我們
協會地址:濟南市無影山路29號北辦公樓317室
(山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院內)
郵政編碼:250031
協會郵箱:sdhnt@sohu.com
培訓郵箱:714410916@qq.com
電 話:0531-85595263
掃一掃關注公眾號
頁面版權所有:山東省混凝土協會 魯ICP備12024483號-1 網站建設:中企動力 濟南二分